关于我市开展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确认工作公告

 

   为减轻我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患者经济负担,提高医疗保险参保人待遇,我市各诊断医院从 3 月 1 日起 开始接受门诊大病认定申请,现公告如下:

一、 门诊大病分两类: 第一类包括高血压病(Ⅱ、Ⅲ期)、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帕金森病、精神分裂症;第二类包括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门诊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核素治疗。

二、 第一类门诊大病相关规定适用于深圳市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第二类门诊大病相关规定适用于 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

三、患门诊大病的参保人须在市社保机构指定的具有相应病种诊断资格的诊断医院予以确认。诊断医院的名单及其可诊断的病种见附表。

四、 参保人到诊断医院进行确认时,须准备 4 张一寸免冠照片, 参保人既往已确诊患有 门诊大病 、且近 1 个月继续用药治疗者,应同时向诊断医院的主诊医师提供近一个月门诊就诊记录及原确诊该疾病相关资料(如近半年内的出院小结等)的原件和复印件。参保人凭从主诊医生领取的证明书回执,在 15 个工作日后到诊断医院医保办查询诊断结果,若确认为门诊大病,则领取《证明书》及《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

五、为防止参保人确认时间过于集中,影响诊断医院确认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决定将申请者的社会保障卡号末位数字分为四组,把门诊大病的确认工作按每月一组分批进行。具体安排如下:末位数字为 0 、 1 和 2 的在 3 月份办理确认手续;末位数字为 3 、 4 和 5 的在 4 月份办理确认手续;末位数字为 6 、 7 和 8 的在 5 月份办理确认手续;末位数字为 9 的和当月错过办理确认手续的参保人在 6 月份办理和补办确认手续。

特此公告。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附表: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诊断医院名单及可诊断病种

定点医疗机构名称

心血管组

呼吸组

血液组

内分泌组

精神组

肝病组

神经组

肾内组

肿瘤组

移植组

透析组

高血压病(ⅡⅢ期)、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

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

糖尿病

精神分裂症

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

帕金森病

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

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恶性肿瘤门诊核素治疗

肾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

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门诊透析

深圳市人民医院

 

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

 

 

 

北京大学深圳医院

 

 

深圳市中医院

 

深圳市东湖医院

     

         

深圳市康宁医院

       

           

深圳市孙逸仙心血管医院

                   

罗湖区人民医院

 

 

福田区人民医院

 

南山区人民医院

 

 

盐田区人民医院

                   

宝安区人民医院

   

龙岗区中心医院

 

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