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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入贯彻中共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工作实际,从以下五个方面采取十七大新举措,进一步整合我市医保政策,建立有深圳特色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在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允许的前提下,解决一些群众尤其是参保人反映最直接、最关心、最热点的实际问题,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减轻个人经济负担,加强医保基金管理,为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创造条件。
【完善医疗保险体系】
一、整合医疗保险政策,完善医疗保险体系。 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分为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医疗保险等。基本医疗保险包括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和少年儿童及门诊大病医疗保险等四种形式。四种形式的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住院“起付线”和“封顶线”,不同点只是报销比例或报销金额。并明确规定,企业可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 4% 提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
【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二、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努力实现我市特色的全民医疗保险。 在现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将以下人群纳入到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内:①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后随子女入户深圳的无医疗保障的老人;②行业统筹驻深单位非深户退休老人;③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深户非从业居民;④具有本市户籍的 18 周岁以上低保人员;⑤在深大专院校在册学生等。
三、将参加我市综合医疗保险的非深户籍员工纳入 生育医疗保险 覆盖范围。 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非深户在职人员可以与深户在职人员一样参加生育医疗保险,并享受同等的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四、 财政对户籍非从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贴 。具体补贴办法另行规定。
【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五、基本医疗保险中断参保时间不超过 3 个月的,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年限可合并计算。 连续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1 年以上的参保人,因工作变动,在 1 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 3 个月的,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年限可合并计算。在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超过 3 个月的重新计算参保年限。
六、给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增加门诊待遇。 在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不变的情况下,每人每月从住院医疗保险费中划出 6 元用于建立门诊医疗基金。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的门诊医疗待遇、就诊程序、结算方式和服务管理等参照我市农民工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大病、住院医疗待遇保持不变。
七、提高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 农民工 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执行; 农民工 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起付线在原标准基础上降低 100 元;住院期间使用规定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一般医用材料等的费用,列入记账范围的比例与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相同;门诊大病的记帐比例由 50 %提高到 90% ;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记账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 70 %提高到 90 %;输血费报销比例由 50 %提高到 70% ;床位费标准由 27 元提高到 35 元等 。
八、对 综合医疗保险 退休参保人给予健康体检补助。 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可享受一次性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退休启动金 500 元,并按月享受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补助 20 元,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并划入其个人账户,可用于本人的健康体检。
九、将因本人过失造成的意外伤害(工伤除外)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将非工作原因、非他人责任、非本人故意行为、非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意外伤害,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十、提高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帐户划入比例提高,能增强参保人门诊就医的支付能力。与老办法相比, 35 周岁以下人员、 35 周岁至 45 周岁人员、 45 周岁以上未退休人员以及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划入比例从本人缴费基数的 3.8% 、 4.4% 、 5% 和 6.9% 提高到 5% 、 5% 、 5.6% 和 8.05% 。
十一、扩大个人帐户支付范围。①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费用的“门槛”,由 2 个月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降为 1 个月;②门槛”以上的积累额可以用于支付健康体检;③门槛”以上的积累额可以用于预防接种费用;④门槛”以上的积累额可以用于其已参加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的子女的门诊医疗费用。
十二、增加门诊大病种类,降低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的“个人自付段”。在原 3 种门诊大病的基础上, 新增 糖尿病、冠心病等 14 种门诊大病,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患这 14 种门诊大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且属于门诊大病相应的门诊专科范围内,医疗保险年度内门诊费用超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5% 以上的部分,超过部分的 70% 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十三、提高进口医用材料的记账比例,取消进口人工器官和特殊医用材料的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住院时因病情需要,在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中的诊疗时,使用特殊医用材料、进行人工器官的安装或置换、使用单价在 1000 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无国产普及型可比价格的,由原按进口普及型价格的 50% 提高到 60% 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取消 4 种进口人工器官(人工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和 3 种进口特殊医用材料(心血管内导管、心血管内支架和心脏血管内球囊)的最高支付限额。
十四、参保人自行到市外就医可报销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老办法规定参保人自行到市外就医不予报销,新办法规定,参保人自行到本市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参保人申请,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报销比例按办法规定降低 20 个百分点;参保人自行到国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参保人申请,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报销比例按办法规定降低 40 个百分点。
十五、提高了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①取消封顶线,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连续参保三年以上的最高 20 万,提高到连续参保六年以上不设最高支付限额;②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记账范围的并且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和在住院期间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规定的药品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费用从原来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85 %提高到 90 %。
【引导参保人充分利用社区医疗资源】
十六、引导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利用社区医疗服务。 在 农民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绑定在一家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或社区医疗服务站,实行社区首诊的基础上,推出引导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到社区就诊的新举措: 综合 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本市定点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社区医疗服务站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药品目录的门诊药品费用, 70% 由个人账户支付, 30% 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患门诊大病由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支付的除外)。
【 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十七、加大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处罚力度。 单位或个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责令返还,情节严重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按骗取金额处以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